然而,仲裁委不予支持。张某某不服该裁决结果,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张某某认为,她才是真正的受害者,但公司反而提前终止劳动关系,系违法解除。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、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,应承担二倍赔偿金。
法院判了:公司合法,可以解除合同
下城区人民法院认为,《因张某某未能把握好与异性同事交往的距离,引发同事家庭矛盾,加之微信聊天内容被转发至微信朋友圈,在一定范围内传播,尤其是在包括 B 公司在内的数个关联公司之间造成恶劣影响。B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:员工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的,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,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鉴于前述事件,B 公司以张某某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,产生的不良影响已严重损坏公司声誉等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,并无不当。张某某主张 B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请求,理由不成立,该项请求不予支持。
但是,张某某还是不服,随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,原审法院直接认定 " 我未能把握好与异性同事交往的距离 " 是十分不严谨的,认定也是主观臆断,同事之间偶然的玩笑话、俏皮话被认定为 " 未能把握好与异性同事交往的距离 " 过于上纲上线,过于主观臆断,认定事实不清。
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由于张某某与异性同事在微信聊天中,发有一些不恰当的言语内容及图片,引发同事家庭矛盾,加之微信聊天内容被同事家属转发至微信朋友圈,在 B 公司及关联公司内造成不良影响。B 公司对其进行过入职培训,也向其发放过员工手册。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,若张某某严重违反 B 公司的规章制度,B 公司可以解除合同。
同时,根据 B 公司提交的 B 公司工会委员会情况说明,证实 B 公司解除与张某某劳动合同,通知了工会。B 公司作出的关于解除与张某某劳动合同的通知,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。故原审法院对张某某要求 B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。二审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事已至此,张某某仍不服,再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,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,张某某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,均不能成立。高院裁定如下: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。